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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具体计算办法是:以参保缴费人员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分别对应除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其中2002年至参保缴费前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实施个人缴费前按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实施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l的按1计算,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年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表)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三)实施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改革后相关政策的衔接。

  1.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l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可以按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止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不得采取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继续参保缴费人员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决定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从缴费年限满15年之下月起计发。申请继续缴费人员不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办法。

  2.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为保证实施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后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过渡期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过渡期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本决定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改革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标准的,2006年新退休人员在按老办法计发标准基础上,再按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部分的20%加发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至2010年新退休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比例依次递增为40%、60%、80%、90%,从2011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标准计发。

  同时,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在5年过渡期内,另加发过渡性调节金。具体计发标准为:以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计算金额为基数,2006年退休的按80%计发,从2007年至2010年退休的计发比例逐年递减为60%、40%、20%、10%,2011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

  3.过渡期间或期满后,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1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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