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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 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和自治区建设厅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 , 会办公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协调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督察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职责。各市、县(市、区)、各乡镇(社区)应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当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自治区建设厅内设城建督察机构,负责督察执法。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行政首长要负总责。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议事日程,逐级明确目标任务,狠抓措施,政府主要领导按月、按周要定期巡查。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制。
  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和公布制度,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布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结果。真正把“城乡清洁工程”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建立和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下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设监察办法,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管理城市的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完善城乡容貌标准和公用设施精细化管养标准,落实“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持领导巡查督察制度,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体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落实投资来源,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在保证“城乡清洁工程”各项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的同时,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切实改善城乡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五)广泛动员群众,加强社会监督
  自治区、市、县(市、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办法》的要求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广泛宣传“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成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树立城乡居民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积极性,全力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经营门面、基层居委会、共青团、工会、妇联、村委会等在街道、社区、村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中的自主作用。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营造浓厚的舆论监督氛围,既要注重正反报道,还要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有关职能部门要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建设
  各市、县要调整充实现有的管理队伍、环卫队伍和执法队伍,提高相应待遇,建立一支人才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高,专业知识丰富,管理水平高,熟悉法律法规,掌握信息技能的“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其中要重点加强执法队伍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形成过硬的队伍作风,并通过建立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的机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优化治理工作环境。
  (七)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 “南珠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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