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容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步骤,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是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客观需要,是全区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编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对进一步推动我区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进步,构建和形成“一轴两廊”和“四群四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新格局,增强对外开放活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规划将按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2008年)、三年奋斗期(2009年)和五年发展期(2011年)三个阶段推进。
“城乡清洁工程”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两大方面的内容。
城乡环境卫生是指城乡公共空间环境的卫生整洁。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城乡街巷、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和乡村的环境保洁,城乡垃圾、城镇污水、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等。城乡环境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城乡社会现代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城乡容貌秩序是指城乡公共场所(活动地),人们必须遵守和维护法律、制度、公约确定的行为标准。容貌是指特定地域(市、县、乡)整体环境建设和公共秩序管理的水平和风貌。城乡容貌秩序管理主要包括道路设施、工程(拆迁)施工、旧城改造、园林绿化、交通组织、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立面、街景美化、灯光配置、执法监察等内容。遵守“容貌秩序”既是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德;公民自觉遵守和维护容貌秩序既有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环境,也体现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未来五年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开端时期,认真研究和解决我区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对于提高我区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创建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推进城乡科学管理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总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开展自治区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及“南珠杯”竞赛为载体,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基础设施功能水平,坚持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我区城乡居民的文明素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
(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