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方筹集,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渠道
(十八)推行“六个一点”的筹资渠道。即“争取上级补一点、地方财政挤一点、群众自愿集一点、民工建勤投一点、在外乡亲捐一点、受益单位助一点”,多形式筹集建设资金。
(十九)加大省交通专项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十一五”时期,省安排农村公路专项资金38.5亿元,其中省以工代赈资金筹集3亿元、省政府扶贫办筹集5.5亿元,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全省统一资金补助标准,分别按照原规定原渠道定向用于通村公路建设;安排省交通规费资金10亿元、省财政一般预算资金20亿元,用于农村公路、渡改桥、农村乡镇客运站点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免收本省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各项税收优惠,对符合规定的,依法及时办理减免税。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支持和资金投入。
(二十)加大州(市)、县(市、区)专项资金投入和政策优惠。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可从土地增值和资源开发投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各州 (市)交通规费分成资金的50%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除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缺口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解决,但不得向农民集资和摊派。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农村公路建设的土地、林地、砂石材料等资源使用的优惠政策,统筹开发本地砂石料场。
(二十一)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通乡油路(水泥路)补助标准为每公里40万元,弹石路补助标准为每公里8万元;未通达的通村公路补助标准为每公里10万元;渡口改造补助标准为每个10万元,中型以上桥梁补助标准为每延米1万元。乡(镇)客运站补助标准为每个30万元,村招呼站建设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群众自愿等筹资方式安排。中央和省安排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直接工程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不得重复安排。各州(市)、县(市、区)审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二十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建设。采取拍卖路桥冠名权、“路、站、运一体化”开发沿线经营服务设施等形式拓宽农村公路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公路建设捐款捐材料,其捐赠修建的桥涵、公路可给予冠名权;企业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资助和捐赠,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二十三)放手发动群众,积极捐资、投料、投工、投劳建设农村公路。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形成农民群众自愿改善公路通行条件的强烈愿望和强大动力。每个项目都要严格按照村民自治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形成群众自主自愿修公路的自觉行动。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当地农民工,增加农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