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农村客运网络,加快农村客运发展
(十三)科学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是加强农村客运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2007年上半年内,认真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域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规划》和《县域客运线路及运力投放规划》的编制。规划要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构建农村客运网络总体目标为依据,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区域干线公路网相衔接。同时,农村客运规划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服务三农”的基本宗旨,要将规划与“路、站、运”一体化的发展思路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十四)“十一五”期间我省农村客运发展的目标是:全省85%以上乡(镇)建成五级以上农村客运站,65%的行政村建有招呼站或候车亭。乡(镇)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99%;行政村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85%。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客运网络建设,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农村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有明显提高。
(十五)认真搞好农村客运线路及运力投放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现有运力为主,根据不同的客运线路、客源分布情况,采取延伸现有客运线路、调整班车运行线路和新增客运线路班次等方式发展农村客运。鼓励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经营模式采用“区域制、专线制、搭配制、循环制”等灵活方式运营。按照“城乡一体化、区间网络化、镇村辐射化、布局合理化”的原则,优化农村运力结构,在保持运力适量增长的前提下,把发展的重点从“量”的增长转变到“质”的提高上来。
(十六)制定扶持优惠政策,促进农村客运快速发展。发展农村客运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公益性事业,是缩小城乡差距,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发展农村客运存在诸多客观不利因素,经营者多数处于微利或亏损状况。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公安、交通、城建、土地、税务、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都要本着“多予少取、放活让利”的原则,积极制定财政补贴、土地征用和税收及规费减免等支持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以积极的态度和措施保障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努力实现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保安全”的目标。
(十七)重视和加强农村客运安全工作。农村客运安全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薄弱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的管理和检查,防止报废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车辆进入农村客运市场。公安、交通部门要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和超员超载行为,减少农村客运安全隐患。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客运安全工作的宣传和监督,要把农村道路客运安全作为乡(镇)安全达标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