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简化审批程序。中央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农村公路改造实施工程项目的,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进入施工图一阶段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施工图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代项目建议书)由省交通厅出具行业意见后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审批,施工图一阶段设计文件由州(市)交通部门审查;其他项目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省级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除二级公路30公里以上或大型以上桥梁、隧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须经省交通厅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厅审批外,其他改造项目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由州(市)交通局组织审批。对农村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的咨询、审查、审批,任何部门不得从项目中收取任何费用。
(十)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要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4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州(市)交通局及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监督工程质量负总责。通村公路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通乡(镇)公路的沥青(水泥)路、桥梁、隧道等工程,要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技术管理和指导的力度,制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应规定,要组织对参与农村公路建设人员的培训,编写通俗易懂、普及性强的读物,让从事施工管理人员及人民群众掌握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材料、施工工艺、检测等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项目的设计审批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
(十一)高度重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问题。农村公路的建设要认真执行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好相应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各级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对安全隐患突出的路段(点),要结合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村公路行车安全。同时,要加大对非法占用农村公路、破坏农村公路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确保农村公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
(十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省、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政管理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公路养护管理段负责组织实施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工作,对乡村公路养护进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村公路的养护,建立以村规民约为核心的多形式养护制度,提高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性。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专群结合,县、乡公路逐步推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日常维护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养护方式。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管理,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