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管理,确保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实施
(五)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将每年下达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并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定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通乡公路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通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在县(市、区)交通局的指导、帮助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群众自愿“一事一议”的通村公路,按照群众自愿组织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六)科学民主选择建设项目。各地要按照群众自愿、“一事一议”、竞争立项等方式选择农村公路项目,形成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申请纳入通乡通村公路建设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纳入云南省“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已形成《村民大会决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县人民政府立项申请》;
3.前期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具备开工条件;
4.项目业主明确;
5.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七)因地制宜确定建设标准和重点。要落实好“量力而行、既好又快”的原则。修农村公路不能增加乡(镇)债务、拖欠工程款,要修经济适用、质量稳定、养护有保障、抗灾能力强的农村公路。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分类确定技术标准和建设重点,合理把握建设规模,控制工程造价。农村公路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道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通村公路等级可多标准,讲求适用,路基宽原则上不少于4.5米,特别困难路段路基宽不少于 3.5米,重点实施路基工程、排水工程。通乡公路等级原则上以三、四级公路为主,重点实施路面工程、排水、桥涵和防挡工程;列入中央资金补助计划的通乡公路,铺筑水泥路、沥青路;列入省级资金补助计划的通乡路面硬化工程,提倡多铺弹石路。乡(镇)客运站应尽量利用现有房屋和场地,建设经济实用、便民利民的农村客运站(场)设施。
(八)注重节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通乡公路原则上利用原路,必须改造路基时尽可能占用公路已预留地,废弃路段应及时复垦,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通村公路由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自行调剂解决用地问题。农村公路建设征占用土地的,按照法律规定报批。通乡公路由州 (市)环保部门负责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村公路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监督实施。通乡公路由州(市)水利部门负责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通村公路由县 (市、区)水利部门负责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