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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分县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征地补偿费,并足额纳入工程概算。征地补偿费不落实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
  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抓紧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加强对征地过程的监督。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征地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严格土地供应制度,有效规范市场行为
  (一)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除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外,工业用地也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要严格纪律,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范开展工作,不得规定不合理的竞争限制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真正做到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制度。根据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断健全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平衡制度,按照要求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评估工作。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和有关税费之和。工业用地有2个或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工业用地要以盘活存量土地为主,鼓励工业项目向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或园区内集中,并逐步形成工业用地供应控制政策与指标体系。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土地租赁收入和其他土地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强化执法监察职能,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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