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规划审查和计划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凡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超指标部分从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减,并相应缩减该地区年度计划指标。对批而未供、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地区,要相应核减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用地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属于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调整规划后按照规定进行用地预审。
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查工作。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规定批准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依法可以修改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项目批准文件,按照规定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可以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部分用地确需调整规划,但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按照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审批用地。
三、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调整昆明市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昆明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0月1日前,将次年拟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的土地面积、地类、用途等情况汇总后一次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国务院审批。用地批准后,昆明市人民政府须按照项目或规划条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使用(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及时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
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土地收益管理,充分发挥土地收益在我省保护耕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省国土资源厅要对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清理,未按照规定期限缴清的,暂停用地审批,同时,不得享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