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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细则》的通知

  在收到重点监管区所在地政府的验收申请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核查意见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经评估后,条件成熟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听取当地政府的工作汇报和设区市政府的核查意见;审查重点监管区污染整治工作的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等;对重点监管区内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可以抽测企业的达标排放情况。
  (三)公示
  对通过审查的重点监管区,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浙江日报》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
  对公示期间接收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设区市政府牵头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报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报批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公示期间举报情况的查处意见后,无异议的,提请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或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宣布重点监管区污染整治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资料要求) 重点监管区申请验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作总结。包括重点监管区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巩固深化污染整治工作的打算等。
  (二)技术报告。详细说明重点监管区整治前后的基本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及达标情况、污染整治过程、主要企业的污染治理情况、有关污水处理厂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及运行达标情况、重点监管区整治的效益分析、持续改进计划等。
  (三)必要的支撑材料或原始资料。
  第十六条 (奖励) 对完成污染整治任务、通过验收的重点监管区,划定重点监管区的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可以予以监管区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复查) 对通过审查予以验收的重点监管区,划定该监管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巩固整治成果,防止污染反弹。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未按照规划要求和进度进行整治、验收后发生重大污染反弹,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及企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关停;涉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解释) 本管理细则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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