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受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做好记录并立案调查,一般问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复杂问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受理部门要对举报人和举报材料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五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将统一制作的医疗保险举报信箱设立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醒目位置,并公布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的举报案件,可以直接查处,也可以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的举报案件:要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行为经查属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服务协议进行处理,并纳入定点考核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参保单位违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经查实后,除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损失的基金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规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参保人员违规行为经查实后,除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从本次违规起,停止其6至12个月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严重违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违规行为查处追回的医疗保险基金,要及时归回原基金科目和帐户,不得另立名目挪作他用。
第九条 对举报人的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奖金的兑现方式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定点协议中有违约金约定的,各统筹地区可从收取的违约金中,建立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基金。医疗保险违规奖励基金由经办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