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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10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掌握《目录》内容,做好《目录》的对照、衔接工作。

  二、自本通知下发后,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目录》外的大型医疗设备,需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目录》中的“乙类”项目及一次性医用材料,医保患者个人负担比例,暂按我市现行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四、将“肝移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目录项目(乙类)中。医保患者应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器官移植的医院,进行肝脏(肝脏、肾脏联合)移植,其医疗费用除器官源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外,移植手术费个人自付15%,余额部分按《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肝移植医疗费用结算暂按定点医院人均统筹基金结算标准执行,待研究制定单病种结算标准后,按单病种结算标准予以结算。

  五、市医保管理中心要及时将《目录》的调整内容维护到医疗保险网络系统。要加强医疗保险《目录》管理,控制不合理费用支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六、单独统筹区、县(市)应按照《目录》规定和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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