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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动态监管。
  (1)要指导行业协会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合同信用标准,进一步完善行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2)要加强与12315、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违法、违规及被投诉情况,掌握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违法失信的动态信息。
  (3)接到对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投诉,要会同负责考核推荐的行业协会进行调查,对轻微失信行为,要对其实施告诫提示;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相关行业协会。
  (4)要定期查询《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5)假冒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撤销后,仍以其名义在社会上进行虚假宣传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2、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诚信教育和指导培育。
  (1)应把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与建立、健全行规、行约结合起来,要根据行业特点,细化合同信用标准,进一步完善行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2)应建立对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回访制度。发现企业在经营中有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3)应积极采取宣传、培训、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诚信教育,指导企业完善内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自觉维护诚实守信的良好声誉。
  3、建立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建档内容包括:《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及自查报告、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失信违法证据材料、撤销公示审批表等。
  第十条 建立对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撤销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具有以下情形的,经调查核实,应及时予以撤消公示。被撤消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及时从《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良好信息系统”中删除,在“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公示被撤销结果。被撤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交回公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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