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报告;
(2)《湖南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一式三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5)当年度的《利润表》(或《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6)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及合同信用管理自查报告;
(7)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书表格式样由申请企业在“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上下载。
申请企业、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在其提供的材料上签字、盖章,申请企业、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受理、考核
(1)行业协会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进行培育、辅导、考核。对符合标准的,每年3月1日前由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向企业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并由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工商局。
(2)市(州)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行业协会推荐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40%。审查合格的,每年4月30日前向省工商局报送审查意见;不合格的,书面向行业协会和企业反馈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3、公示
(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市(州)或县(市)、区工商局审查意见,经省局有关处室汇审无异议后,对拟公示的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再书面向省相关司法与行政执法机关征求意见,并通过“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及相关媒体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确认是否公示。
(2)对符合公示标准的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后,记入《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良好信息系统”,颁发湖南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通过“湖南工商红盾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和宣传。
(3)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按年度进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公示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4)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应依照《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确立的原则、资格、标准、程序,结合市(州)、县(市)、区的实际进行。
第九条 加强对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