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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4、初次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必须是市(州)或县(市)、区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标准:
  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1)有符合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的、完善的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2)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并有企业领导负责日常合同信用管理工作;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能够依法订立、变更及终止合同,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法使用合同格式条款;
  (2)有规范、完整的合同台帐和档案,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3)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和备案手续;
  (4)有完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
  3、企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
  (1)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2)因对方违约给本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在法定时效内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裁)决和裁定。
  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状况良好。
  (1)申报之日止,两年内在《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2)能够积极兑现本企业向广大消费者的承诺,依法解决消费者投诉,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纳税、银行信用、质量管理等方面表现良好。
  (1)依法纳税、无偷漏税行为;
  (2)银行信用良好;
  (3)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认证,或虽未参加认证,但企业有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产品及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6、在同行业企业中,经济效益良好。
  (1)经济效益良好,经营状况良好;
  (2)受到用户的好评或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
  第七条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程序:
  1、申报
  企业对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和标准进行自查,认为符合资格和标准的,到企业所属的市(州)或县(市)、区行业协会(或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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