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工商市字[2006]303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办法”组织实施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将“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为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

  为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信用状况,严格规范与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由企业自愿申报,行业协会推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年度内良好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公示和宣传的社会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对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示,不搞评比和评估。
  第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非终身制的原则。
  第三条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可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分级公示与管理制度。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实行属地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第五条 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
  1、企业依法设立满两年;
  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3、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之日止,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