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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通知
(湘林场[2006]12号)


各市州林业局:
  近年来,国有林场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比较活跃,对搞活林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流转过程中也存在不经批准擅自流转、流转过程不透明、资金不到位就为受让方办理林权证等问题,损害了林场的权益,造成了林场管理上的混乱。为了规范国有林场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审核、审批制度。林场凡年度内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含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面积50公顷以上的必须由县级和市州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厅审批。严禁化整为零,不经审批擅自流转。
  二、国有林场无论何种方式流转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要始终坚持林场的名称不变,林场的隶属关系不变,林场的土地国有性质不变,按上级批准的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经营森林不变。
  三、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必须确保长期稳定,原则上禁止流转。因特殊情况,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进行流转的,不论面积大小,都必须报经省厅审批。
  四、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由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评估机构或认可的综合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计算价格、股份或收益的基本依据。防止低价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
  五、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拍卖,严禁暗箱操作。
  六、国有林场要认真做好受让人或竞买人的资信调查工作,准确掌握其基本情况和经营能力。受让方应具备与受让资产相适应的资金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以及良好的银行资信条件。防止炒买炒卖国有森林资源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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