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般治安隐患由参检民警确定,重大、特大治安隐患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
(八)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十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九)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对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违反
《条例》行为的,应当依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受理、核查。
(十一)督促改正违反
《条例》行为、整改治安隐患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依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传唤有关责任人员。
(十二)实施执法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六、处罚的实施
(一)单位违反
《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二)单位逾期不整改一般治安隐患,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单位逾期不整改重大治安隐患,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