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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2006年,全市计划确定10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分别由市、区县(市)人事部门按照上述条件确定。

  凡符合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条件的我市企业单位,均可向市或区、县(市)人事部门申报。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登记手续,并通过沈阳人事网(www.syrsw.gov.cn)以及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毕业生的具体条件是:《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开具到我市,并且户口落在我市、本人档案转入市人事局毕业办,两年内初次未就业的毕业生。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家庭的应届毕业生优先。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毕业生,携带《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家庭的毕业生,持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证件到市、区、县(市)人事局办理就业见习申请登记,经审核合格后,在沈阳人事网或其他新闻媒体公布相关信息。同时,市人事局将定期组织见习单位与毕业生进行见习洽谈。

  五、就业见习期间的待遇

  毕业生参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区县(市)财政部门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水平。市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0%的补贴,补贴期限6个月。在由市、区县(市)人事部门共同确定的见习单位参加见习的毕业生,由区县(市)财政部门在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基础上,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其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承担。

  见习单位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办理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六、就业见习期间的管理

  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的毕业生,到市人事局领取并填写《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合同书》,经毕业生本人、见习单位、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三方签署意见后生效。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用人单位正式聘用的,单位要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其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

  市、区县(市)人事部门要定期了解见习单位的有关情况,加强与见习毕业生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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