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沈人发[2006]7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
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辽宁省人事厅等六部门《转发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辽人[2006]28号)精神,帮助我市尚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促进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决定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现实意义
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是新形势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创新,是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一项有效措施,有利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相互熟悉,加深了解;有利于增强毕业生就业能力;有利于基层单位更好地选才用才,从而有效地促进毕业生就业,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状况。要站在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社会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高度,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分工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开展我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市人事局制定每年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方案、安排计划、费用补贴办法,审核确定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毕业生的名单。定期在沈阳人事网等媒体公布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的信息,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市财政局负责每年从再就业补助资金中向市人事局划拨见习工作经费,制定见习经费的管理办法。
三、确定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
确定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优先安排我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化工医药、钢铁及有色金属加工、食品及农产品深加工和航空制造产业)中规模以上企业。市人事局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在一年内提供20个以上见习岗位并且成绩突出的见习单位,可被命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由市人事局、财政局共同授予并颁发牌匾。挂牌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并能持续提供2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可以继续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