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湘水保[2006]6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水利工程新(改、扩)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新建水库、灌区、堤垸、城市防洪、河道整治、供水工程、除险加固、续建配套等水利工程,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必须是与主体工程审批机关相一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机构,其它任何部门和机构都无权代替水土保持机构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
新建水库、灌区、堤垸、城市防洪、河道整治、供水工程、除险加固、续建配套等水利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机构的人员参加。
三、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各项防治措施,切实防治水土流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