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漯安监管[2007]11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
(一)严格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下达2007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规划布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在总量不增、确保安全距离的情况下,细化布点方案。
(二)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点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根据国家总局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规定,我市常年零售点负责人和危险工序(搬运工)的培训由市安监局负责培训考核发证;常年零售点其它零售人员和季节零售点负责人、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县区安监局负责。未经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不得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零售经营点必须实行专店、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商场、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在明显部位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二、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常年零售点必须进行安全评估
市局已经制订了统一的《安全评估表》(见附件),各县区安监局要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常年零售点进行安全 评估,安全评估意见不合格者,不予以许可。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表;
(二)主要负责人和危险工序从业人员的培训证书;
(三)安全评估表;
(四)县区安监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增强勤政为民意识,树立安监部门形象
各区县安监局及安监人员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要作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安监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凡市局接到经营单位(商户)举报,经调查违法违纪事实确凿的,市局将及时通报所在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