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契税现行政策规定,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制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在新政策未实施之前,各地应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关于国有银行改制相关契税政策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对原中国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承受原银行及其全资下属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可免征契税,但在改制过程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划拨用地的情况不属于免税范围,对出让土地的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五、关于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税政策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且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契税征管中,对于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
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的划转行为”,不征收契税。
六、关于契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的,契税税率为3%,其他为5%。因此,对以赠与和获奖方式取得的住房,应按5%的税率征收契税,不适用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七、关于城镇居民拆迁补偿住房契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