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7]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各地在契税征管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具体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受赠土地、房屋的契税征免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进一步明确,法定继承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非法定继承属于赠与应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并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二、关于应税房屋的判断标准问题
对于被转移权属的建筑物,可参照房产税征管中有关房屋的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应纳契税的房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中对于“房屋”的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还规定,对具备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征收房产税。在政策执行中,凡是房产税征税的房屋范围均可作为契税的征税对象。
三、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契税政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