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出工作岗位,与原单位保留工作关系的,享受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三条及《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如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六、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保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工作人员支付费用。
七、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及时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事务。
八、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