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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强化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要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降低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各商业银行及担保机构要简化手续,有关协作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补充担保基金,提高担保能力。
  (五)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档案托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认定,可按当地规定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费用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各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切实做好管理工作。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在省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与《失业证》年审同步进行。要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适应全市城乡统筹就业的需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就业、综合管理境外就业、城乡劳动力失业登记、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失业保险、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镇级(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要按照建立统一、公平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争取用1-2年的时间完成威海市劳动力市场建设并投入使用,规划、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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