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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扶持对象,将政策重心向就业困难人员倾斜。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指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下同)。对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其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税收扶持政策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政府投资和居民缴费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补贴方法:(1)对招用失业2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同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2)对招用失业不满2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只给予社保补贴;(3)对招用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不论失业时间长短,均同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其中已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3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计算。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的女性不满35周岁、男性不满45周岁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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