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健全专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监察、审计机关有效行使职权。监察、审计机关要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依法依纪予以查处。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不涉及国家机密的监察、审计案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27.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严格执行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应如实申请行政赔偿费用,并依法从财政支出中列支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七、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8.深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就业再就业的各项制度。依法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重视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解决。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大病救济等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纳入正常劳动就业制度中,完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29.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水平。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强化人民调解组织的调处矛盾纠纷功能,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30.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依法强化和完善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的职能,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调处民事纠纷。不断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机制及程序,在保证合法和公正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便民、快速和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31.强化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机制。严格贯彻落实《
法律援助条例》,积极为法律援助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和人员保障。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大力拓展法律援助领域及方式,规范法律援助的主体、行为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