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效改善制度建设质量
12.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制度。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在重视制定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加强有关社会事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切实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统一。
13.创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努力提高公众参与度。凡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及时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14.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争议协调处理机制。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要强化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之间的情况交流与沟通,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争议协调处理机制,确保法制统一。
15.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的工作制度。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要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定期进行清理。
16.探索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选择一些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特别是有关经济方面的,尝试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着手建立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并逐步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重要制度和措施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五、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7.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在资源管理、文化管理、水域管理等领域以及中心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18.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做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