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企业快速发展的环境
(一)认真落实关于扶持发展连锁经营的有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2〕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省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5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威政发〔2002〕46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在我市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经市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其总部向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并按财政体制进行市、区财政结算,以不影响直营门店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具体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制定。各级工商部门和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内贸易部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精神,切实做好连锁经营企业的规范认定登记工作。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书籍报刊、烟、音像制品等经营范围,增加公用电话、代售邮票等便民服务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有关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下同)。总部取得批准文件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的批准文件,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由门店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工商、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等部门要推行多部门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多头和重复检查。开展创建“社区商业示范单位”活动,对符合社区建设要求并达到一定门店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专营店),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物价、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流通大企业扩大授信额度,积极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充分运用财政等手段支持流通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现代流通方式的推广和应用。对列入市级重点建设的流通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大配套部分。积极支持重点企业物流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等技术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应用项目。流通企业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等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符合《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批准,享受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