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项目的受理和初审。18户市级国有重点企业集团应指定部门或设立机构负责受理相应创新专项贷款项目的申报材料,及时对所申报的项目按有关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项目,收齐有关项目资料,报送市经委,并做好有关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创新专项项目的评审和推荐。市经委根据项目收集情况,适时组织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项目部分)等部门和开发银行市分行、贷款平台单位及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向开发银行推荐创新专项项目,并对推荐的重点项目提出贴息支持的初步意见。对确有市场前景、带动性强但风险评估特别高的项目,专题研究后报市政府确认。
第二十条 创新专项项目贷款的申请及审核落实。结合创新专项评审推荐意见,贷款平台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完善项目贷款所需资料,由贷款平台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开发银行按照贷款报审程序优先进行审批,及时向符合要求的项目发放贷款。贷款平台负责其所申请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
第七章 创新专项贷款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专项中的重点项目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金额由项目评审推荐会议初步确定。市财政局在审定的贴息额度内,每半年一次,以实际支付利息的有效凭据,将贴息资金拨付到贷款单位。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专项项目符合条件可优先列入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等计划,其产品经市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可享受市政府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市级相应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支持创新专项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专项项目形成的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择优购买本地自主创新产品。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