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点骨干企业为提高其研发能力结合重要新产品开发而实施的重大研发试验能力建设项目。
第二章 创新专项支持的重点
第四条 市政府所确定的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如风力发电成套设备、轨道交通装备、特种船舶、环保装备、医疗器械、电子信息等。
第五条 填补产业空白,对调整产业结构作用明显的项目。
第六条 对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作用明显的项目。
第七条 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的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三章 申请创新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申请创新专项的项目应具有较高的科技水平和技术含量,产品或其生产技术水平至少为国内先进,已研究掌握相应关键核心技术或技术来源已经落实,项目实施的技术风险相对较小或有较为可靠的技术风险规避措施。
第九条 申请创新专项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或我市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它相关产业政策,项目有较好的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实现的产品市场前景好。
第十条 申请创新专项项目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十一条 申请创新专项项目的企业应为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良好的信誉,技术人才队伍实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
第十二条 申请创新专项的项目,应已具有项目相关的审批、备案、核准手续和项目应办理的土地、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有关要求,自筹资金基本落实,最终债务人明确。借款人原则上应提供与贷款额度相应的直接抵押、相关收益权利质押或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