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提高认识,完成全市煤矿水害情况普查工作任务。对全市煤矿水害情况进行普查,是我市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加强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开展的一项专项活动,是市政府部署的一项政治任务。我市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形势十分严峻,水害事故成为威胁我市煤矿安全的“第二大隐患”。而地质资料不清、水害情况不明、水害防治制度不健全、防治措施不落实,则是我市煤矿安全工作的“潜在威胁”。只有将水文地质和水害情况调查清楚了,才能确定矿井的灾害程度,才能够突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才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防患于未然。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水害情况普查工作的重要性,要从确保政令畅通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各产煤区县和重煤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煤矿企业按照市政府总体部署,不折不扣地配合水害防治技术服务机构,认真开展煤矿水害基本情况普查,建立矿井水害档案,摸清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及矿井充水特征,进行矿井水害和危险程度分类,制定分类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是要明确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健全工作体系。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也是防治水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重大水害防治安全技术措施;技术负责人是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水害防治相关技术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煤矿企业要根据矿井水害情况,配备专职水害防治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各级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抓好日常水害防治工作。
三是突出重点,落实雨季三防各项措施。一方面,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突出雨季防洪、防排水、防雷电“三防”工作重点,开展汛期安全大检查,认真查找各类事故隐患,重点对矿井内的采空区积水、矿井周边小煤窑的积水进行调查、观测、监控,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于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按照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资金和物资、定整改安全措施的“四定”要求,及时彻底地整改并消除隐患。特别是对于矿井水文地质和老窑(小窑)不清,有发生透水可能的采掘面要坚决禁止采掘;另一方面,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摸清矿井周边小煤矿(包括已关闭矿井)及本矿井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并必须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按规定留足煤柱,禁止违法越层越界开采,禁止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特别是防水煤柱。同时,在作业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再一方面,各煤矿企业,特别是重庆煤炭集团所属矿井,要制订矿井防治水和防汛紧急处置预案,加强与市、县气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煤矿安全汛期预报制度,负责利用气象公益服务电话、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媒介定时发布气象信息,重点对强降雨和汛情情况进行发布,提供预警等级。凡出现强降水暴雨灾害天气,应立即将情况通知到产煤乡镇(街道)政府和煤矿企业。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还应完善防汛值班制度,在汛期坚持干部昼夜值班制度,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努力做到靠前指挥,一旦接到重大汛情通报,要立即启动防汛工作预案,确保将防汛指令在第一时间传达到每一个乡镇、每一个煤矿企业。要督促各煤矿企业保证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严禁在暴雨灾害天气安排工人下井作业,一旦有重大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补充和储备防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矿井排水设备及设施完好,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料“五落实”。此外,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还应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管理,排查并治理各类隐患,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安排专人对矸石山实施监控,一旦有险情发生,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周边居民在第一时间撤出危险区域,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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