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及汛期安全工作的通知
(渝经煤安〔2007〕72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各有关煤矿技术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内部明电)精神,落实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及汛期安全各项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识
我市是一个地形复杂,水系发育,地貌多元,斜坡发育,降水充沛,地质灾害多发、高发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在长期的煤炭开采过程中,直接破坏了地表植被和地下水,造成水土流失和煤矿附近村庄水窑干枯、村民饮水困难、房屋裂缝等危害;矿区内因煤矸石和采矿剥离物中可燃物的自燃和长期的雨水淋滤,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氧化物和烟尘等气体影响着矿区群众和附近村民健康;矿区范围内部分地区地表因采空造成了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2003年2月18日彭水县朱山洞三井发生的岩石蹦落封堵井口,造成井下10人受困,一人死亡的事故;2004年6月5日,南桐矿区东林煤矿矸石山垮塌形成矸石流,造成21人死亡,毁房14栋的事故。这些煤矿地质灾害事故至今历历在目、损失惨重。反映了我市煤矿地质灾害的形势严峻,因此,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十分迫切、十分必要。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牵涉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对本地区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明确国土、煤炭管理等部门的责任;各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把地质环境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到实处;煤炭管理部门要负责本地区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建立地质灾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煤炭企业要落实法定职责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切实担当起本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的责任。要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地质灾害治理需要的资金,并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煤炭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制,切实做到边生产、边治理、边保护、边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