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合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四)配合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五)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负责受理信访、举报并开展调查处理;
(七)承担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五、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重点企业监控、企业分类监察、行政执法流程管理、信访和举报处理、案卷存档管理等各项行政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请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瞒报事故或者拒绝、阻挠执法等严重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交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移送。
(三)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行政违法举报等执法监督制度。将行政执法纳入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处罚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发现行政执法中有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五)建立健全定期例会、值班管理、公文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日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六、队伍建设
(一)各区、县要根据编制管理实际,加强监察人员的配备,进一步充实监察队伍。
(二)监察人员应当参加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监察大队应当开展内部业务学习,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四)各区、县要根据实际需要,为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检验检测仪器、安全防护用品等执法装备,满足日常执法工作的基本需求。
七、监督管理
(一)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定期召开例会或者专题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布置工作任务,听取执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加强目标管理考核。从基础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开展评议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