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07〕57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体系,规范行政执法监察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组织领导
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在建立监察大队的同时,可根据实际监管工作需要,组建安全生产监察分队,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二、工作机制
本意见所称的监察大队,是直属于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监察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各区、县的地域特点、产业布局、经济总量等,结合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满足日常执法工作需要。监察大队应当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设置相应的监察科(组),配备相应的监察人员。
三、管辖范围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监察大队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属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四、工作职责
监察大队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的执法权限内,重点开展以预防事故为主的行政执法。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
(二)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