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引进外商投资大项目。凡新办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外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当年外资到位达到500万美元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奖励项目所在区县或部门有关人员人民币10万元,实际到位外资每超出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凡新办一个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且当年外资到位100万美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奖励项目所在区县或部门有关人员人民币1万元。其中,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奖励项目所在区县或部门有关人员人民币5万元,每超出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鼓励兴办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项目。凡新办一个经山东省外经贸厅批准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项目,且外资额当年到位超过100万美元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一次性奖励该研发中心人民币5万元。
三、鼓励企业“走出去”方面
(一)对当年新批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的前期费用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为:对经营性公司和一般生产性企业,每个企业补助5万元;对用于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资源开发类企业,每个企业补助10万元。
(二)对境外生产性企业及资源开发类企业在国内银行取得的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的贷款给予贴息。具体标准为:每个项目贴息金额为贷款实际付息总额的30%,最高20万元。贴息在项目贷款的下年度考核后兑现。已享受国家和省贴息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贴息扶持。
四、考核与兑现办法
(一)外贸出口政策的考核与兑现办法
1.各项外贸出口奖励:年度结束后,按海关统计出口数据,由市外经贸局分别对区县、部门、企业进行考核,计算奖金额,奖金以5000元人民币作为奖励起点,市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然后拨付奖金到相应单位。
2.开拓国际市场补贴:国际市场开拓要本着经贸结合的原则精心组织,要在开拓出口市场的同时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年初由市外经贸局提出活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组织活动的市直人员出国费用,属财政供给范围的,根据开支标准按程序审批;对参展企业发生的摊位费、人员交通费和食宿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在每个项目结束后,由市外经贸局按项目申请补贴,上半年实施完的项目,7月份集中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下半年实施完的项目,次年1月份集中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3.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产品认证及其他国际认证补助:按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认证支持的程序办理,先由企业申请列入计划,并聘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组织实施。认证实施完毕后,凭认证费发票、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申请补助,经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