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应提前7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的规范、标准情况等实行严格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共同验收。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把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落实到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和所有工程上,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的过程监督,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说明竣工验收的情况。
省建设厅将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管理不严,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就投入使用,造成严重质量隐患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竣工工程备案率低的城市,要追究当地备案机关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对建设工程有消防、环保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到当地消防及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三、统一全省备案证书编号,加强工作督察
为加强我省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使竣工验收备案与施工许可、房屋产权证的发放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闭合管理机制,省建设厅决定统一全省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与编号(附后)。各地备案机关要及时将本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上报省建设厅。我厅将加强对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督察,在质量巡查、检查、抽查工作中,将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履行竣工备案工作职责作为一个重点,各地建委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要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来抓。
全省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施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格式与编号。我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关各一份。
各省辖市备案机关通过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监管系统填写上报。
四、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加大处罚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备案工作的宣传、管理力度,加大对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查处力度。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严格审查是否按合同结算支付工程款,是否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各级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严格审查工程是否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凡未取得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加大对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对未取得竣工备案证书的工程发放房产证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房管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