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的通告
(青政发〔2007〕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无居民海岛,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无居民海岛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管理、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利用的原则。
二、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由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与本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利用总体规划、近岸岛屿保护与利用规划和海岸带功能区划相衔接。
三、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根据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由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沿海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报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沿海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居民海岛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
五、无居民海岛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公布。
六、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符合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景观、岸滩、植被破坏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环境的损害,不得对港口建设、海上交通安全、国防安全和军事设施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七、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海岛在市内四区沿海的,直接向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出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需要报经国家、省级机关批准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