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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六条 合作医疗资金以户为单位缴纳,确因外出上学、打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享受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予以登记说明。在运行中发生未以户口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者,先补交合作医疗资金,后享受补偿政策。拒绝补缴的,取消家庭参合资格,所缴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的不予退还。

第五章 基金的分配

  第二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分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医疗基金。
  1.门诊基金占合作医疗基金的22-24%,用于病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的补偿。
  2.大病统筹(住院)占合作医疗基金的66-68%,用于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支出的补偿。
  (二)风险基金。按规定每年从基金中按3%比例提取,达到基金总量的10%后不再提取。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按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市(各区)三部分总量分别提取及使用,一旦基金出现超支,按三部分分别动用各自的风险金,原则上互不挤占、挪用。风险金不能弥补时,由各区(县)财政共同分摊弥补。

第六章 补偿程序、比例及范围

  第二十八条 合作医疗补偿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
  第二十九条 补偿程序:
  (一)门诊补偿:在门诊首诊医疗机构、一级(兼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由医疗机构给予直接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结帐。
  (二)住院补偿:在一、二级定点医疗住院者,住院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时由医疗机构直接补偿,并定期与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帐结算。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住院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到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补偿。
  具体补偿按《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试行)》(乌卫基妇发〔2007〕10号)执行。
  第三十条 补偿范围:
  (一)门诊补偿按《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门诊药品目录》(乌卫基妇发〔2007〕11号)执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补偿:
  1.门诊就诊时仅有处方或发票的;
  2.发票与处方不符的;
  3.开据“人情方”,未按患者病情开据处方,一人就诊全家吃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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