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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5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 深劳社规〔2007〕8号)


  为拓宽人才的引进渠道,保证引进人才的质量,规范企业的考评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7年度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以下简称自行组织考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行组织考评的申请条件
  (一)除国家(省)在深圳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和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外,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企业,可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自行组织考评。
  (二)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企业,可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劳动局申请自行组织考评。
  二、企业自行组织考评的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报。
  有意向自行组织考评的企业,应在2007年5月8日至9月30日通过网上招调员工办公系统(以下简称招调员工系统)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劳动局提出自行组织考评的申请。
  (二)审核认定。
  1.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企业的审核认定。
  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考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将结果通过招调员工系统答复申请企业。
  2.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企业的审核认定。
  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的企业,应具备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员工100人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资格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关于市、区劳动劳动部门事权划分规定可以分别向市劳动保障局、区劳动局申请自行组织考评。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区劳动局计调科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资格审核,同时对所报的自行组织考评工种与本年度招调工政策是否相符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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