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执行病假人员办理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执行以下工资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三)进一步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
各学校要结合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按照《枣庄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枣办发[2006]12号)要求,在批准的编制内因事设岗,根据岗位任务的要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层层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要注重研究新课改背景下的教职工考核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新课改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竞聘和效益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等级工资制
各学校要结合各自实际,逐步规范工资分配办法,可采取按月发放结构工资或按学期发放效益工资等多种形式,要充分考虑教师工作量、工作难度、岗位职责特点等因素,进一步拉大工资的分配差距,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奖优罚劣的原则,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
(一)建立新师资及时补充机制,保持教师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各区(市)要在省政府核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内,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实际需求,每年补充一定数量的新师资,填补自然减员、病休等空缺的岗位。对有空编的学校,在同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内补充教职工,所需人员应首先从本区(市)范围内的超编学校中调剂解决。要加大考选力度,重点充实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各区(市)要结合辖区内的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学历层次及发展需要,制定短期和长期用人规划,并严格实施。每年初,区(市)教育部门应根据需求及时把用人计划报同级人事编制部门审批,人事编制部门要及时审批下达用人计划。招考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共同进行,招考可以通过笔试、面试、讲课、说课等方式进行。招考方案要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今后市政府对区(市)政府年度教育工作考核,将把教师队伍的补充情况纳入考核指标。
(二)对缺编的学校,人事编制部门要及时审批增人计划,人事、教育部门要及时进行考录补充,切实解决区域性、学科性、结构性等严重缺编的现状。认真清理各种挤占挪用中小学编制的行为,对已占用的编制要及时清理,抓紧收回。
(三)尽快清退临时代课教师。要通过及时批编补充,切实解决城市学校“有编不配”,招用大量代课教师顶岗的问题;通过每年考选录用教师,解决农村师资匮乏,代课教师数量多、素质低的问题。难以彻底清退临时代课教师,一时又无法补充正式编制教师的,必须招用师范类毕业生作为临时代课教师,顶替不合格代课教师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