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7]2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医疗机构(含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营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核定其零售价格。
二、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及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所属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以最小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