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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由省商业厅牵头,协调省动监、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在2007年制定并出台全省禽类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禽类定点屠宰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禽类定点屠宰工作。到2010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对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变分散宰杀为定点集中宰杀,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保证人民群众消费禽肉及禽类产品的安全。

  (二)规范现有市场活禽宰杀行为。各级商业部门要严格规范现有活禽经营市场的活禽宰杀行为,规范市场开办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活禽宰杀、销售分离制度: 即宰杀与销售点必须相隔一段距离,且须用阻隔物加以隔离。

  (三)做好活禽宰杀监管工作。在未实施活禽定点屠宰之前,各级商业、卫生、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宰杀监管,确保上市禽肉新鲜、安全。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取得健康证明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加大抽检比例

  (一)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禽流感监测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加大对市场活禽及禽类产品抽样监测比例和监测频率,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等进行抽样检测,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警和报告工作。 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逐级报告,并按照“早、快、严”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人间禽流感监测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从业人员等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六、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一)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和健全防控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应急资金、物资的储备,加强应急预备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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