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体安置职工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筹资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等合法证明。
(三)整体安置职工方案及附表。计划内、外破产企业破产裁定书及破产审计报告。
(四)截至企业制定《整体安置职工方案》月份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制定《整体安置职工方案》前六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中介机构评估报告。
(五)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账号、资金、银行对账单等。
(六)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表,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债权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债权催讨情况,以及无法收回的证明材料。
(七)2004年底至退出方案时点日之间资产处置情况报告及主管部门审计意见。
(八)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转让合同。
(九)清偿职工债务的相关账簿、原始凭证或劳资部门的台帐及记录。
(十)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申请再就业资金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书或职工债权裁定证明。
(二)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复的企业整体安置职工方案。
(三)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进入托管中心人员的审核材料。
(六)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企业的退出相关文件后,对预审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未进行改组改制的区县属困难企业实施退出的,按市属企业补助标准,给予70%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区县给予90%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进入托管中心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补贴,由市再就业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关于贯彻〈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津劳局[2005]31号)、《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局[2005]313号)、《关于加强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劳局[2006]141号)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