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应承担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包括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包括欠发和预留部分)。
7、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包括欠发和预留部分)。
8、7-10级因工致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9、按《意见》规定须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根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规定的医疗保险欠费。
10、从职工工资中实际扣除且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拖欠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和丧葬补助费(医药费按拖欠总额的50%计算补贴基数,具体清偿额,按规定办理)。
12、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和住房补贴(包括欠发和预留费用。补贴基数按采暖补贴每人每年185元、住房补贴每人每月5元计算。预留年限为10年)。
(三)计划外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缺口资金补贴。此类企业按照本条(一)、(二)规定给予补贴后,安置职工资金(含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仍有缺口的,由市再就业资金再补贴50%。
第九条 资金的调剂和使用。各集团公司、各区县应统一管理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的资金和资产,在实施退出的困难企业之间调剂使用,解决部分企业因安置职工费用不足而影响退出问题。
第十条 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补贴资金,在企业退出方案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集团公司报送的企业安置职工进度,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计划内破产企业进入托管中心的“4050”和工龄满30年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给付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上交市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
第十二条 退出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06〕1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计划外破产企业应在法院宣告破产的当月,向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申报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经批准后,抓紧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应分别报送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预审。市国资委重点负责企业的退出条件、国有资产的处置、安置职工缺口资金的筹措以及退出市场所需费用等情况的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点负责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渠道、偿还职工债务的政策依据和计算标准等情况的审核;市财政局重点负责企业财务状况、安置职工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以及申请再就业资金补贴金额等情况的审核。
申报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预审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