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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大龄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三类企业退出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4050”和工龄满30年的人员进入托管中心后,应按照当年企业缴费基数的5.7%(其中个人承担2%)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趸缴的,每年缴费基数递增10%。
  第六条 因工致残人员基本生活费列支渠道。三类企业退出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被鉴定为1-4级的因公致残人员,进托管中心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再就业资金不发放基本生活费。三类企业退出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被鉴定为5-6级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被鉴定为1-6级的因公致残人员,进托管中心后,再就业资金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七条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三类企业职工转移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补齐。确有困难不能全部补缴的,经劳动、财政部门核准,按以下规定补缴:
  养老保险可补齐个人账户部分(含据实缴费前和据实缴费后的欠费)。计划内破产企业、计划外破产企业个人账户以外的欠费部分(包括破产前、破产后的欠费),经集团公司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补缴失业保险按以下公式计算:补缴失业保险金额=(欠缴失业保险费总额/全部职工人数)×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
  第八条 各项补贴。《意见》关于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全部变现资金不足以安置分流职工的,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项目和顺序是:
  (一)经济补偿金的补贴,应按照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的60%、人均最高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安置职工费用的补贴。企业全部变现资金和享受本条(一)规定的补贴资金之和,不足以支付以下安置职工费用的,市再就业资金按照全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人数,给予人均最高2000元的补贴:
  1、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有财务账记载和相关凭证)。
  2、拖欠职工的集资款(不含股金及集资款利息)、因理顺劳动关系和办理退休等原因向职工的借款。
  3、退休人员统筹外养老金(含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由企业自负的退休费用)。
  4、企业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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