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控股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工作,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
(二)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的依法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
(三)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认定的特困企业和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
第三条 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的拨付和管理。《意见》三款(一)中所称“预留三类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费用”是指按照政策规定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标准,扣除市政府给予每人6万元一次性补助后,应当由企业自筹的资金。企业预留资金要拨入各集团公司或区县老干部管理部门指定的财务账户,市政府的一次性补助资金也划入相同账户。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由各集团公司或区县老干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三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进入行业托管中心,由托管中心提供管理服务。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大病统筹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退出市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37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