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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的通知


  九、主要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要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大老龄事业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加大老龄事业的投入,确保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彩票公益金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充分发挥各级老年基金会(促进会)和其他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和国外资金投入老龄事业,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健全各级老龄委及其办事机构,配备与老龄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社区、村(居)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老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规范老年群众组织的活动,充分发挥老年群众组织在管理老年人事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和为老服务队伍建设。根据老龄工作的需要,加强老龄工作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加快老龄产业人才培养,特别是产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培养。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加强养老护理员和服务员培训,大力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
  (五)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老年人口数据档案,整合老龄科研资源,充分发挥老年学术团体、高等院校和老龄科研机构的作用,加强老龄问题理论和应用研究。密切关注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积极研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对策措施。同时,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内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我省老龄工作水平。
  (六)建立督查、评估和激励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省老龄委办公室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于2010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根据评审情况,省人民政府将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和部门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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