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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的通知

  (四)社会福利。立足发展补缺性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兼顾发展面向全社会的普惠型老年福利事业。以满足残疾、高龄、贫困等不同类型老年人生活照料需求为出发点,在鼓励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四、老年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福利设施,加强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娱乐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增加面向老年人的建设项目,免费或优惠对老年人开放,切实为老年人做好服务工作。
  (二)养老服务设施。加大养老服务设施投入,建设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建养老服务设施。在城市,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要建成老年活动中心,并逐步建立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以及面向老年人的专业护理设施;实施"爱心护理工程",在大中城市逐步建设一批"爱心护理院";社区和街道要建设供老年人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医疗保健的老年活动室(站),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在农村,要加强乡(镇)敬老院的规划和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站、室),鼓励和支持村级建立老年活动室。
  (三)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社会化服务进程,增强服务功能,加快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建设,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以社区为中心,设施配套、功能齐全、服务到位、管理规范,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文体活动等为一体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需求。积极推进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营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经营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紧急救援、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初步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为居家老人和集中供养老人提供良好、便捷的服务。多渠道筹集资金,分年度实施"163计划"(在城市社区建设1个老年服务中心;开展6项服务,即温情服务、援助服务、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康乐服务、维权服务;实行3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初步建立社区为老服务体系。同时,加强老年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制定服务标准,开展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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